日前,*法制办发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其中专门就“国货”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,并且对“进口产品”也进行了严格的界定。
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,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,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zui终产品。国内生产成本比例=(产品出厂价格-进口价格)/产品出厂价格。进口产品,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。
*下发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》
2010年1月17日,*经商*后,下发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》(国税发[2010]9号,以下简称办法)。办法明确,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,自2009年7月1日~2010年12月31日起(以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),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。仪器设备种类涉及:
一是实验环境方面。例如: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;教学示教、演示仪器及装置等。
二是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。例如:特种泵类(如分子泵、离子泵、真空泵、蠕动泵、蜗轮泵、干泵等);培养设备(如培养箱、发酵罐等)。
三是实验室设备。例如: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(如水下、高空、高温、低温等)。
对于此次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以办理退税,是我国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,促进科技进步,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又做出的新一轮调整。
我国的政府采购法颁布于2002年,其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中“国货优先”,但是对于国货没有明确的界定。随着,我国改革开放及经济化的深入,越来越多的国外仪器公司实现“本土化”,纷纷在中国建厂,制造生产仪器。那么,此类仪器是否属于“国货”呢?此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(征求意见稿)特别对“国货”进行明确的界定,对于在中国境内制造生产的仪器,其国内生产成本必须超过一定比例,才能被认定为“国货”。当下,令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比较关注的是,此比例数值的zui终确定。
不过,笔者认为,在“政府采购”中,“国货优先”难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的原因是“中国国内很多用户把中国制造关在招投标门外”。例如,在仪器行业,很多用户在制作招标文件时,就把很多指标倾向进口仪器。国家似乎也注意到此问题,据悉国家正在开展应用项目测试工作,即对国产仪器的应用前景进行评估,如果确实能满足国家的应用要求就不再允许进口该类仪器。
如果说*条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国内的仪器用户,那么第二条政策则正是从另一个侧面来关注“国产仪器”,其把关注点投向了在华的外资研究机构或中心,通过财政上的“退税”政策,鼓励其购买“中国产的仪器”。
总之,国家政策性倾斜帮助国产仪器只能是辅助性,国产仪器只有在质量、性能上赶上或超过进口仪器,让用户爱用、喜欢,这才是国产仪器厂家的发展之道。